一、申请人不是公司股东,只是担任法定代表人,在纳税指标项是否可按所投资创办的企业依据加分?若可加分,同时为几家不同企业的股东,是否可累计加分?
答:法定代表人非公司投资人(创业人员),不能进行积分。投资创办的企业是指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申请人如果为几家企业的股东,企业纳税额可累加计分。
二、申请人持有5年内获得的专利且申请地址在市辖区的,是否可加分?
答:是否能凭专利加分,主要看申请人是否为专利授权公告前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的话就可以加分。专利在授权公告后新增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予加分。
三、申请人同时满足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创办企业纳税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累计计分?
答:可以。申请人作为普通劳动者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获得积分,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纳税也可以获得相应积分,同时满足2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四、为什么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要设减分指标?
答:“减分指标”主要包含信用不良记录、偷漏税行为、受到治安处罚、受过刑事处罚等,扣减分数上不封顶,是为了体现诚信守法的政策导向,动员广大来穗人员参与“文明广州”建设,弘扬正能量。但是,减分指标的减扣积分只适用于“积分制入户”“积分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公共服务,不适用于为随迁子女提供“积分制入学”的公共服务。
五、减分指标中的“信用不良记录”具体包括什么?
答:减分指标中的“信用不良记录”是指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六、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如何体现“租购同权”?
答:《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合法稳定住所”中明确,申请人合法产权住所10分;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在制订此指标及分值时,已对实施“租购同权”政策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目前广州市对非本市户籍人员的购房政策,要求在本市至少缴纳5年社会保险。在积分指标及分值设置,明确“具有合法产权住所计10分”,平均到5年内每1年为2分,与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是相一致的。这样既体现了对在广州居住、就业时间长的来穗人员的认可和回报,也可以吸引更多来穗人员在广州稳定居住、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