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自学考试省际间转考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试中心函〔2015〕71号)的要求,全国统一实行电子转考。因此,我省自考考生考籍档案转出本省时,不再由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考办”)以机要形式寄送纸质考籍档案,而是由省考办通过全国电子转考平台进行寄发和接收考生的考籍电子档案。
一、合并准考证
考生持有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可在省内不同市、县(区)报考。考生报考不同专业,无需办理改报专业的手续。凡持有两个以上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号的考生,必须办理合并准考证号的手续,将其中一个准考证号的各门课程合格成绩转入另一个准考证号,以后只需持合并后的准考证号参加考试。办理步骤如下:
1.考生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s://www.eeagd.edu.cn/selfec/),通过系统中的考籍管理模块的合并准考证号功能提交合并准考证号的申请,然后在当地市考办规定时间内到县(区)考办提交源准考证、目的准考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合并准考证号申请中的源准考证号是指将不再使用的准考证号;目的准考证号是指将继续使用的准考证号。县(区)考办收集、核验考生的材料后,原件退回考生,并打印《办理合并准考证号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
2.市考办核对考生材料,校对考生两个准考证号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相片);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打印《合并准考证号审核表》与有关材料一并交省考办。
3.省考办审核后,不返回书面结果,考生可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4.考生办理合并准考证号后,源准考证号记录的全部成绩及违纪记录将转移到目的准考证号,目的准考证号记录的原有成绩及违纪记录保持不变。合并后的源准考证不能再使用,考生不可再用于办理报考或其他业务。
二、外省转入
外省考生需要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并要求使用其在外省参加自学考试的合格课程成绩的,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考籍档案转入手续。
(一)电子转考(转入)要求
1.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我省考籍后,再从原报考省办理转出手续。
2.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入。
3.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省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入。
4.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入。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入。
5.转考考生应当按我省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其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的替换关系按我省考办有关文件执行。
6.转考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7.我省不办理实践环节考核课程成绩转入。在我省申办毕业,必须取得相应专业对应主考院校的实践环节考核合格成绩。考生如需使用转出省的实践环节考核课程成绩,可凭相关材料与所报专业的主考院校联系。
(二)电子转考(转入)办理步骤
1.考生按照新生报名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
2.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入手续。其中,考生档案在3月份转入我省的,办理时限为当年的3月1—25日;考生档案在9月份转入我省的,办理时限为当年的9月1—25日;如逾期办理,考生档案将被退回转出省。
3.考生登录系统,通过考籍管理模块中的外省转入功能,查实我省考办已经接收到转出省考办寄出的考籍档案,记下外档号,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并签名确认;然后向县(区)考办提交该登记表以及我省准考证、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注明外档号。
4.考生在我省记录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必须与转出省所记录的个人信息一致,如有变更,须提供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
5.县(区)考办收集考生材料,验核考生材料后,打印《外省考生考籍转入凭证》交考生,证件原件退回考生。县(区)考办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市考办验核考生材料后,通过系统的考籍管理模块中的外省转入功能录入考生在我省的准考证号,在复印件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分别在每年上半年3月31日前和下半年9月30日前将考生材料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报省考办。
6.省考办审核后,不返回书面结果,考生可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考生,可使用系统的毕业预测功能查询报考专业所需通过的课程。
(三)原机要转考(转入)办理步骤
2015年12月31日前以机要形式寄送纸质考籍档案转考(转入)的考生,其办理步骤按上述电子转考(转入)1.2.4.5.6执行,其中步骤3为:考生登录系统,通过考籍和转免考管理模块中的外省转入功能,查询我省考办已经接收到转出省考办寄出的考籍档案,记下外档号,然后向县(区)或市考办提交我省准考证、身份证和转出省考办的转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外档号。
三、转出外省
考生需要把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的合格课程成绩转往外省的,需符合相关要求并办理考籍档案转出手续。
(一)转出要求
1.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2.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3.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4.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5.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二)办理步骤
1.省考办审核通过后的考生考籍档案将按分别于每年上半年3月和下半年9月寄出。其中,申请上半年转出的考生,必须在2月15日前办理转出手续;申请下半年转出的考生,必须在8月15日前办理转出手续。
2.考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必须与系统记录信息一致,如有变动,应先办理考籍信息更正手续。
考生必须将同一准考证的全部有效成绩一次性转出,如需同时将两个以上准考证的成绩转往同一省份,须先办理合并准考证,再使用目的准考证办理转出手续。
3.考生登录系统,通过考籍管理模块中的转出外省功能提交转出申请,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后,签字确认;然后在当地市考办规定时间内向县(区)考办提交该登记表、我省及外省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县(区)考办收集考生材料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打印受理回执交考生,然后将考生相关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
5.市考办核验考生材料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打印《本省考生考籍转出外省审核表》与考生材料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一并上交省考办。
6.每年的3月10日、9月10日后,考生可以登录本省系统,查询转出的相关情况。若转出成功,可凭身份证及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入省办理有关手续。
7.考籍档案转出手续办理完结后,我省不再保留考生的考籍信息及成绩,考生亦不可再使用已转出的准考证办理相关考籍业务。
四、考生向市考办提交合并准考证、转考材料后,可在30个工作日后(从市考办审核通过之日开始计算)登录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注:转考要求和办理程序如有调整,则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