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2.其他户口迁入手续:经辖区派出所审核同意,经县局批准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申请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干部、工人调动需提供当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调动证明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属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与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随军家属落户需提供师旅机关政治部门批准军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
4、购房落户需提供房产证(已实际入住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全额发票或银行按揭协议)以及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属随迁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
5、投资兴业落户需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执照、纳税证明和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有家属或员工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员工聘用合同以及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等材料。
6、人才引进落户需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需提供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