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该《通知》明确,广州七类人员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
七类人员可落户公共集体户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即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这七类人员包括: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 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通知》指出,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是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子女应随本市家庭户口一方登记户口。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非本市家庭户口(包含市内外学校学生、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等)的,其子女应随公共集体户一方登记户口。其他集体户的相关人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
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
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
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
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
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
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
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是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子女应随本市家庭户口一方登记户口。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非本市家庭户口(包含市内外学校学生、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等)的,其子女应随公共集体户一方登记户口。其他集体户的相关人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