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及实施细则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全市172个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的积分制服务管理受理窗口将同时接受积分制服务申报,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也将同步开放。
即将实施的积分制服务政策设计了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3部分积分指标体系。
基础指标 | 合法稳定住所 |
合法稳定就业 | |
文化程度 | |
年龄 | |
加分指标 | 技术能力 |
创新创业 | |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 | |
服务行业 | |
社会服务和公益 | |
纳税情况 | |
表彰奖项 | |
减分指标 | 信用情况 |
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情况 |
申请人相关积分指标情况发生变化的,其积分应作相应调整。
【积分调整】
(一)动态调整
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调整申请人年龄指标计分。
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签注时自动调整累积办理居住证指标计分。
(二)定期调整
相关部门应定期将申请人信用情况、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情况等积分指标信息变化情况推送至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调整申请人相应指标计分,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调整
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文化程度、技术能力、创新创业、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等积分指标发生变化,由申请人主动申请调整计分,调整材料处理流程按照初次申请积分程序执行。
广州积分入户申请对象
申请入户本市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3.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4.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5.无违法犯罪记录。
备注:
1.年龄:不超过45周岁,是指1973年10月31日(含当天)后出生。
2.合法稳定住所: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申请人借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①业主房产证和允许借住书面证明;②本市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居(村)委出具的证明;③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
3.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或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申请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和就业登记单位三方单位名称必须一致(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集团公司属下子公司视为同一单位),不一致的不具申请资格。
5.社会保险:在广州地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费累计均满4年是申请基本条件。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已领取了失业待遇的申请人,其原失业保险参保年限纳入累计缴费时间。以往参加了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其缴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时间纳入累计缴纳时间。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